《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已于2017年12月6日第4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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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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