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试行)》《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和《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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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0日 来源: | |||||||||||||||||||||||||||||||||||||||||||||||||||||||||||||||||||||||||||||||||||||||||||||||||||||||||||||||||||||||||||||||||||||||||||||||||||||||||||||||||||||||||||||||||||||||||||||||||||||||||||||||||||||||||||||||||||||||||||||||||||||||||||||||||||||||||||||||||||||||||||||||||||||||||||||||||||||||||||||||||||||||||||||||||||||||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印发《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 方案(试行)》《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审评细则(试行)》和《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 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规范创建考核评价工作,全面提升首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试行)》、《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和《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试行) 2.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 3.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附件1 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 (试行)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下简称示范超市)活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着力培育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构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惠及民生。始终坚持“社会认可,人民满意”作为核心目标,坚持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实施“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力求以“惠民生、接地气”的措施,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目标,将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示范区创建和考核工作,制定专门政策、设置专项经费支持示范超市创建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商务、农业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重点开展标准制定、风险管控、奖励激励、考核评价、信息通报等方面工作。 (三)高标定位,管控源头。示范超市要建立完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积极推进“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实现食用农产品全链条追溯。 (四)企业自愿,多方参与。结合实际,按照企业自愿、协会推荐、广泛参与的原则,确定参与创建示范超市名单。充分调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消费者群体、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创建工作进行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评价。 (五)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结合当前食用农产品存在的难点问题,创新监管方式,努力破解监管难题。 三、工作目标 以北京市实施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为契机,通过充分发挥示范超市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超市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称统称肉菜)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使本市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群众满意度持续提高。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和标准制定。2017年5月,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审评细则。 (二)动员部署。2017年7月初,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创建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召开全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动员部署大会,启动创建工作,并针对创建工作做好舆论宣传。 (三)组织创建。2017年7月中旬,各区(地区)要动员和指导超市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申报参与创建活动,解读创建标准,并将参与示范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努力达到创建标准和要求。 (四)审核评价。2017年10月,全市统一组织对示范超市创建活动进行考核,本着“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按照创建标准对参与创建的超市进行审核,并提出第一批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 (五)公示授牌。2017年11月,全市统一组织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样式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把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六)动态管理。对全市授牌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复核,对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将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措施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五、任务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督促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开展。 (三)市商务委:负责引导企业积极参加“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和“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 (四)市农业局:负责本市自产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源头监管,提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主体名单,协助推进“订单农业”采购模式。 (五)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委、农业局等部门开展示范超市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标准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工作,加大政策支持、经费投入,保障创建活动效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辖区为主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地区)的政府要将示范超市创建活动作为专项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有明确支持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向社会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指标、考核评价标准,以及参与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结果、投诉举报情况、考核评价过程和结论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舆情监测,主动征求和认真听取消费者、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 (三)科学评价,群众满意 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超市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创建标准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保调查和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总结交流,推广提升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措施,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交流和推广授牌示范超市的经营管理经验,指导食品零售行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 附件2 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 创建单位名称: 辖区: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总实得分: 审评结论:符合□ 不符合□ 审评人员签字: 审评日期: 有关说明: 一、创建对象 本市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实行许可制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项目应当覆盖为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其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评定方法 (一)审评人员根据创建单位提交的创建申请表,按照《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的内容进行评定。 (二)评定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否决项;第二部分按评分表计算得分,标准分为100分,对于评分标准中没有明确扣分要求的,按评分通则打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 评分通则:实得分=标准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5 已全面启动,部分已达到要求; 0.2 已启动,但尚未见到成效; 0 未开展工作。 三、评定结论 对于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总实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创建单位,评定结论为“符合”;对于任一否决项不合格或否决项全部合格但总实得分未达到90分的创建单位,评定结论为“不符合”。 附件3 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加强对示范超市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经营项目覆盖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肉菜)且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超市申报、评价、评定、管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验收标准。 第四条 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审评细则;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动员指导。 第五条 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理念,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高标定位,管控源头,鼓励企业自愿、广泛参与,健全创建思路,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六条 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坚持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重在行业示范引领的理念,依据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认定。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出台《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评价依据。 第八条 《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坚持“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把握“一个定位、两个结合、三个创新”的工作思路,体现首都标准、首都特色,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指标应明确具体否决项,并根据重要性排序,设置得分项分值。 第九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过程标准。示范超市要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积极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二)经营过程标准。示范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能够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肉菜开展自检工作。 (三)主体信用标准。示范超市要重视诚信建设,在超市内部主动开展诚信经营的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 (四)示范引领标准。示范超市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农产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示范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条 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媒体、专家等各方参与的综合评价工作组,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 各项工作达到《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的超市,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样式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把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超市门店向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申请书; (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自评报告; (三)《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开展评价。根据《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考核评价: (一)资料审核。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创建超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安排复审材料和现场评估,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通过明查、暗访、群众评价调查等手段,严格参照《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对资料审核合格的企业门店进行现场评估和群众评价。同时,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该企业门店服务范围内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三)综合评议。由综合评价工作组对通过现场评估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情况,开展综合评议。评议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四)公示授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时间为两周。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对异议内容查无实据的超市,不影响创建授牌;对异议内容查证属实的超市,撤销其参与创建的资格。 第十四条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授牌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复核,对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将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措施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式提出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门店,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强化对超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约谈,核实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申请,并且一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一)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菜; (二)监督抽检中发现因超市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三)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或没有有效执行; (四)没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 (五)超市服务范围内,消费者满意度未达80%的。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过程应符合相关调查评估行业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参与评估的有关各方应当严守评估与管理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因超市原因导致经营的肉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处罚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牌匾的; (三)风险分级连续2次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 (四)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申请表 附件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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