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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5号)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5日 

六安市齐头山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更衣室洗手水龙头为手动式,缺少干手和消毒设施,紫外灯位置安装在门口墙壁,消毒区域受限。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二、炒制车间,炒制锅上方的照明灯没有防护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7.2条款关于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

  三、未设置洗涤剂、消毒剂专门存放区域。不符合GB 14881第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四、化验室缺空调,通风设施欠缺。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五、开展委托检验的,缺少委托检验合同。不符合GB 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六、企业有茶叶的产品标准,但缺少感官、水分和碎末茶的检验方法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要求。

  七、提供的2017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等,但均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原始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八、企业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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