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安全信息 > 曝光台 > 典型案例

北京西城查办北京婷姿丽人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5日 

  2017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食药监局)接到VE面霜的举报,在办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北京婷姿丽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姿丽人)销售的兰芝、雪花秀品牌化妆品没有商检部门检验合格进口手续,查处了一起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案件调查】

  2017年3月20日,西城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西城区西单明珠大厦7层7025号购买的VE面霜是避税来的,价格便宜,没有购物小票,但使用后觉得味道、颜色都不对,怀疑是假货,要求调查。

  2017年3月27日。西城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西城区横二条59号楼7层1-263号7025的婷姿丽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婷姿丽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未发现销售被举报产品“VE面霜”,经调查,婷姿丽人否认销售过被举报产品“VE面霜”。现场发现婷姿丽人正在销售兰芝、雪花秀品牌化妆品,但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进口手续。执法人员经清点,发现兰芝品牌化妆品18种151盒,雪花秀品牌化妆品11种182盒,合计29种333盒,折合人民币81895元。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上述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4月10日,西城食药监局收到兰芝、雪花秀品牌授权经销商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鉴定,称上述化妆品不是该公司经销,该公司经销的产品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口产品进行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婷姿丽人销售的产品均为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来源不明,未提供合同、发票及进口海关报关材料和国家商检部门的批准文书。同日,西城食药监局责令婷姿丽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并接受西城食药监局调查。

  经调查,上述产品是销售员到婷姿丽人处进行推销所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共购进兰芝品牌化妆品170盒,雪花秀品牌化妆品195盒,同时婷姿丽人未索要上述产品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婷姿丽人已销售兰芝品牌化妆品19盒,雪花秀品牌化妆品13盒,销售所得共计12000元。综上婷姿丽人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2000元,货值金额93895元。

  【查办结果】

  北京婷姿丽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婷姿丽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西城区食药监局依法对婷姿丽人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29种化妆品333盒(折合人民币8189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0.00元;3、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48000.00元。

  【案件特点】

  (一)违法行为隐藏于合法之中

  婷姿丽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多种品类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在查办投诉举报案件时,在未发现被举报产品的情况下,根据执法经验,要求婷姿丽人提供兰芝、雪花秀品牌化妆品的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进口手续,婷姿丽人未能提供,并且无法说明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这种违法行为隐藏于合法销售化妆品之中,比较隐蔽,很难发现。

  (二)固定证据确定违法所得

  目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政处罚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计算罚款,化妆品经营企业台账不规范,记录不详细,价格不一致,执法人员对婷姿丽人销售情况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才统计出婷姿丽人违法所得。

  (三)联系品牌授权经销商对化妆品进行鉴定

  对婷姿丽人经营的兰芝、雪花秀品牌化妆品开展鉴定工作,联系品牌授权经销商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查处的化妆品不是该公司经销。

  借鉴意义

  (一)通过举报线索发现案源

  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查办举报案件时,应留意被举报人是否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本案通过一起常见的化妆品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查处一起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件,通过主动稽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借助品牌授权经销商对产品鉴定

  执法人员在对现场发现的化妆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联系品牌授权经销商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查处的化妆品不是该公司经销,该公司经销的产品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口产品进行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婷姿丽人销售的产品均为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来源不明,未提供合同、发票及进口海关报关材料和国家商检部门的批准文书。借助品牌授权经销商的鉴定,确定婷姿丽人销售的化妆品为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建议:目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政处罚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计算罚款,而违法所得的调查在没有台账记录的情况下,很难调查清楚,使得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建议在修订化妆品相关法规时,以货值金额为基数。

  本案是一起通过办理投诉举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起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件。体现了化妆品监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作用,同时要提高执法人员主动稽查的能力。

  本案化妆品经品牌授权经销商鉴定,未得出假冒的结论,但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进货渠道不明,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目前化妆品网上销售、海外代购等非传统销售渠道销售迅速增长,给化妆品监管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要发挥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确保化妆品市场合法合规,让群众用的放心。

  (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友情链接: 首都之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禁毒在线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69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155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40059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