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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食药监食罚〔2016〕120120号
案件名称: 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刘志明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5-16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et5365亚洲版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bet5365亚洲版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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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首都之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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